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确保安全有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 我校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列入教学计划的集体劳动、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除外),均应由活动的组织者按本办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活动均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第二章 外出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原则上由学生自愿参与。
第五条 在组织学生外出前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活动策划和安全应急预案,签订安全承诺书,备好应急物品,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对不安全或安全无法保证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六条 组织学生集体外出租用的车、船等,必须是经交通部门认定合格的专门客运交通工具,驾驶人须是持有正式执照的该车驾驶员,严禁超载、超速。
第七条 外出实习班级,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到实习地附近风景或途中风景区参观、游玩。
第八条 若遇雨雪等恶劣天气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不准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游玩活动;已批准的,一律自动取消。
第九条 经批准的学生集体外出,须有老师带队,50人以下配备带队老师不少于1人,50~100人配备的带队老师不少于2人,超过100人的外出集体活动或没有老师带队的不予批准;外出活动要求当天往返(从出发到返回校园不超过12小时),保证在天亮以后出发、天黑之前返回,不得在外住宿。
第十条 学生不得擅自到江河、水库、池塘游泳,不得擅自到荒山野岭游玩、野炊等活动,违者予以严肃批评,造成事故者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学生在外出活动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文明谦让,不影响和妨碍他人,避免产生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组织者要进行有效管理,要求安排学生干部分组负责、按时点名、互相提醒,不让一个学生单独行动;确需离队的要取得带队老师和家长同意。
第十三条 所有学生外出的集体活动,原则上均安排在双休日或节假日开展,不得占用正常的上课时间。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以班级为单位组织的活动,须首先经全班集体讨论通过,再由班委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申请表》(附件2),经系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辅导员为外出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带队老师为直接责任人,对外出活动学生的组织管理和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 应上级部门、学校内相关单位或社团等要求组织的外出集体活动,由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相关组织单位必须按要求安排老师负责活动全过程的管理,带队教师为组织管理和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凡10人(包括10人)以上的集体外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不超过10人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十七条 活动组织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外出活动书面申请,申请表应陈述活动的内容、活动路线、交通工具、联系方式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明确活动负责人。
第四章 责任与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组织者对活动的组织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审批者对活动严格把关、慎重审批、多加提醒。
第十九条 凡未按本办法的要求办理外出审批手续而擅自组织活动者,将追究个人或组织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未按申请中所陈述要求进行活动的,如擅自超出活动范围、逾期返校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活动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因组织管理不严密、忽视安全防范工作导致活动中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