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理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我院具有正式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培养能力、服务同学、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工、财务、人事、教务、总务、团委等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中心”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职责是: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搜集学院各系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需求信息,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协调学生和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关系,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的培训和安全教育,核发上岗证书,建立学生勤工助学资料库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料库,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五)对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监督,预防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和学习的劳动,调解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和学院的声誉。
(六)配合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做好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七)以勤工助学活动为切入点及载体,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
(八)建立健全勤工助学活动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其他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三章 勤工助学的基本类型和途径
第九条 结合我校学生实际,勤工助学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和途径:
科技服务型:主要途径为自主创业、教师科研助手、实验室管理等。
文化服务型:主要途径为文化艺术体育培训、家庭教师、艺术设计、翻译、复印打印、导游、助教、助管等。
劳务服务型:主要途径为除公益劳动和义务劳动之外的校园建设与整治、家政服务与钟点工、图书资料整理与印刷、社区服务等。
第十条 科技服务型勤工助学一般以项目招标形式运作;文化服务型和劳务服务型勤工助学一般以岗位招聘形式运作。
第十一条 大学生在假期或休、停学期间可自主参加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要求的社会劳动、服务、经营以及科技开发等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的设置与管理
第十二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 测算出学期内全院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小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岗位的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要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3.5小时,每月不超过60小时。
第十三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性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工作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应以校内助管、助研、助教、文书、图书资料整理、信息员、值班员、校园建设与整治、卫生清洁、后勤服务等为主设立。各系各单位要在工作需要及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创造条件(如减少雇用临时工、减少院聘岗位用工等),提供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四条 对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和需求信息,各系各单位应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和每月底结束前五天,向“中心”提出安排申请,由中心汇总并经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进行安排。
第十五条 对各系各单位需求的勤工助学临时性岗位,须向“中心”进行申报,由“中心”根据岗位需求实际情况经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进行安排。
第十六条 对“中心”安排上岗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用工单位须按要求填写考核表上报给“中心”,以便核发勤工助学报酬。
(一)临时岗位在活动结束后填报《勤工助学工作量及工作情况考核表》;
(二)固定岗位在每月底填报《勤工助学出勤及工作情况考核表》。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八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经验证审核用工单位或个人资质后,由“中心”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经费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其主要来源如下:
(一)从学院当年学费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列入学院年度预算;
(二)助困基金增值部分;
(三)社会资助经费;
(四)其它收入。
第二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由财务处实行院级管理和使用。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院内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时的劳动报酬及补贴;
(二)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周转资金;
(三)通过勤工助学方式仍难以完成学业的特困生或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定期或临时性给予补助(基本生活费或学费支出);
(四)支付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费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6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二条 校内临时岗位用工一天以内或一周以内的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对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在计酬给予适当照顾,计酬标准可上浮15%—30%。
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中心”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中心”根据用工单位填写的考核表进行统计和造册,由财务处从学生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支付。
第八章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有权参加“中心”组织或介绍的院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要求“中心”协调解决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有权对“中心”工作进行监督;
(四)有权向“中心”如实反映对用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
(六)有权拒绝用工单位的协议外要求;
(七)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中心”、用工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声誉;
(四)若要辞去勤工助学工作,必须提前15日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用工单位同意,在辞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到“中心” 办理辞工登记手续。
第九章 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或个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具有在学院政策指导下,选择学生的权利;
(二)具有接受学院指导,享受学院提供相关服务的权利;
(三)具有直接与学生协商劳动报酬标准的权利;
(四)具有如实向学院反馈学生工作情况及劳动表现的权利;
(五)具有辞退不履行用工协议学生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与学院、学生通过各种方式协商解决争议的义务;
(二)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的义务;
(三)实事求是向学院介绍工作情况的义务;
(四)有信守合同,并按协议书规定支付学生劳动报酬的义务;
(五)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的义务;
(六)根据用工性质,为学生办理安全保险并对发生工伤的学生比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待遇的义务。
第十章 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基本程序
第三十条 程序之一:持卡
(一)每学期,有意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填写勤工助学登记表,凭辅导员的推荐函,到“中心”办理“勤工助学工作卡”事宜;
(二)“中心”在充分听取学生所在专业辅导员的意见后,向学生发放“勤工助学工作卡”;
(三)登记表仅供学生本学年正常的在校期间的勤工助学活动参考档案,“勤工助学工作卡”仅作为其参加本学年勤工助学活动的凭证。
第三十一条 程序之二:报名
(一)“中心”定期公布勤工助学岗位或项目的人数、地点、时间、劳动强度、工作要求、报酬标准等信息,持有“勤工助学工作卡”的学生可根据该卡的限定范围及个人实际情况 (同时提供课程表及上一学期学习成绩)在规定时间内到“中心”报名;
(二)原则上每个学生不能同时参加两项勤工助学工作。被列为经济困难学生或有其它特殊困难的学生,由所在专业辅导员出具的证明,并经中心同意方可同时参加两项勤工助学工作;
(三)报名参加有关招标性质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需同时(密封)向“中心”提交有关应标材料,经“中心”登记后转到用工单位;
(四)用工单位要求面试或答辩的,由“中心”做出安排,为双方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条 程序之三:培训
(一)确需上岗前培训的勤工助学项目,由“中心”或用工单位在正式聘用前进行必要培训,培训成绩作为正式录用的主要依据之一。己培训合格者,在有效期限内可予以免训;
(二)有特殊要求的勤工助学项目,实行上岗证制度,参加培训并取得上岗证方可参加相应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 程序之四:录用
(一)用工单位依据“中心”提交的有关信息,以及培训、面试、应标材料等情况,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
(二)录用时,同等情况下经济困难学生优先,有特长者优先,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三)为保证勤工助学质量,保护学生和用工单位双方的权益,用工单位和被录用者一般应签订协议,“中心”作为中介人签字。
第三十四条 程序之五:上岗
(一)被录用的学生以遵守学院作息制度、不影响和不超负荷工作为前提,在规定的时间上、下岗,工作时间要经过预先审定。原定时间与变动的学习时间发生冲突时,要首先保证学习时间,由录用者和用工单位另行商定时间并由录用者报“中心”备案;
(二)勤工助学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协议。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奖励与对经济困难学生的特殊待遇。
(一)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奖。每学年由“中心”根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和德、智、体、能综合情况,按一定的标准实行奖励,奖励面约占参加勤工助学人数的5%一10%。奖金主要来源于“中心”向各用工单位(及个人)收取的中介费和经营型勤工助学活动的收入;
(二)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较好的学生,在评定社会实践学分时予以反映;
(三)参加学生勤工助学的情况在就业推荐时向用工单位如实介绍;
(四)对经济困难学生除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勤工助学岗位外,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选择若干勤工助学岗位实行略高于其他学生的报酬标准。
第三十六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处罚
(一)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正常学习或导致学习成绩明显下降的,予以调整或停止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一年的勤工助学资格,并视情节扣发工资;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经“中心”注册擅自接受勤工助学工作者;
2.未经用工单位和“中心”同意,上岗后私自调换工作者;
3.迟到、早退、缺勤、空岗达规定次数者;
4.严重违反勤工助学岗位、单位纪律者;
5.未履行协议造成损失或影响学校声誉者;
6.有违约行为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在校期间勤工助学资格,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1.以个人名义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违规违法经营活动者;
2.乱贴经商广告屡犯者;
3.贪污挪用公款、截留经营款、伪造原始凭证者;
4.冒领他人工资,伪造他人签名者;
5.有其它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中心”用工单位及个人协商约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勤工助学指导中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