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公寓及住宿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高度集中的地方,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交往的主要场所,是高等学校思想道德建设,培养优良校风的重要阵地。为了加强和规范学生公寓的管理,明确责、权、利,共同维护学生公寓的良好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内容,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应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以创建“文明、整洁、有序、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为目标,建立健全规范化服务型的管理体系,结合实际情况,努力改善学生公寓条件,添置方便学生的服务设施,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三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内的日常行为,应自觉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制度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主动参与学生公寓为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倡导和树立文明意识、安全意识,做到文明举止,从我做起,公寓安全,人人有责,使学生公寓成为校园的文明场所和学生之家。
第四条 我院全日制在校生必须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在院内学生公寓和学院联系的校外居住点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外出住宿。
第二章 学生公寓管理机构
第五条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寓中心),负责学院学生公寓的管理。
第六条 公寓中心设有公寓管理员,安全巡视员,卫生服务员,具体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和教育工作。学生及有关人员应尊重和服从管理。
第三章 学生公寓住宿管理
第七条 学生在入住学生公寓时必须与公寓中心签订住宿协议书,按规定交纳相应的住宿费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方可取得住宿资格。
第八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要严格按照指定的寝室和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和占用他人床位。因特殊原因需调换时须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寓中心批准后才能予以调换。
第九条 住宿学生因毕业、结业、退学、转学、出国、开除等原因终止学籍,因休学、停学、入伍等原因需离校的,应及时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条 退宿时,住宿不满一学期的按照一学期收取住宿费用,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用。
第十一条 退宿时须验收寝室内按个人编号使用的用品和家具是否完好,如有损坏或丢失的,需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在读书期间结婚的,公寓中心不提供结婚及生活用房。
第十三条 每学年公寓中心应根据毕业生离校数量和招生计划情况,对学生住宿寝室和床位进行适当调整,学生须服从学院的安排。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实行门卫管理,安排24小时值班,维护学生公寓的正常秩序;学生公寓大门定时开关,早上6:10开门,晚上11:30时关门,学生应遵守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学生公寓大门关闭后不得随意进出,晚归者,应主动向公寓管理员注明原因,并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如实登记,对无故晚归,不服从管理,甚至寻衅肇事者,按院纪查处;携带大件及贵重物品外出,须经公寓管理员验证登记后方可放行;来访亲友及会客,男生进入女生公寓或女生进入男生公寓,须经公寓管理员允许并如实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上课时间,午休及晚熄灯后原则上不再会客。
第十五条 未经学生工作处及公寓中心允许,学生寝室不准留宿客人。小商小贩、废品收购、外卖等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公寓。
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学生公寓内应保持文明、雅致、安静,同学之间应相互尊重、理解和关心,不得影响他人休息;禁止在学生公寓内起哄、大声喧哗、酗酒、划拳、猜马、打架斗殴、赌博、打球、跳舞、经商、张贴广告,严禁在寝室内存放酒瓶、凶器等物品。
第十七条 公寓中心应建立与学生有效的沟通机制,通过设置“主住信箱”,举办联谊会、恳谈会等形式,定期听取对学生公寓服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解答学生的疑问,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和管理质量。
第四章 学生公寓环境与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内门厅、过道、走廊、楼梯、公用卫生间和洗漱间,晒衣棚(场)等公共区域由卫生服务员定时打扫,随时保洁。学生应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保持公共环境的干净、整洁。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实行寝室长负责制和内务卫生值日制。各寝室值日生应按时打扫卫生,保持地面、墙面、天面、桌面、门窗、洗漱间的清洁和排水、排污道口畅通,并将垃圾倒入楼道垃圾通道内或楼道垃圾桶(筐)。
第二十条 讲究文明和卫生,保持学生公寓环境整洁,认真做好寝室内务卫生,是每位学生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积极生活态度和严谨生活、学习行为的养成过程;学生起床时要挂好蚊帐,叠好被子,整理好床上床下、桌上桌下用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废纸、餐盒、包装袋(盒),不乱倒污水和饭菜,禁止向门窗外泼水、抛物。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一律在指定地点停放,严禁停放在学生公寓楼道、走廊、消防通道或寝室内。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饲养家禽、宠物等危害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寓中心应安排公寓管理员、卫生服务员对公寓环境、寝室、卫生间等进行定期消毒。
第五章 学生公寓水电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水电实行定额量化管理。学生超指标用水用电,应当缴纳水电费。公寓管理员抄收水电表、水电费时,学生有义务配合。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养成树立节约的意识,节约用水用电,随用随开,用完即关,杜绝长流水、长明电现象,及时制止浪费行为。
第二十六条 必须爱护供水供电管线设施,严禁私自拆动水表电表、计费器等,如有人为损坏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严禁私接电源、偷电和违章用电,因违章用水用电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全部责任;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由寝室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寝室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火(饭)锅、电磁灶、电水壶、热得快、电暖器等;严禁将灯具连接到床上使用;严禁电源线、电插座等过床铺。
第二十九条 所用插线板应是正规厂家,具有安全标志的合格产品,其标定通过电流必须与所使用的电器功率相匹配,严禁一个插线板插接多组电器。
第六章 学生公寓财产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公共财产包括书桌、书架、方凳、椅子、衣柜、物品柜、床架、床板、电灯、电扇、饮水机、电话机、电视机、门窗、门锁及学院配备的其他物品和设施。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寝室内配置的物品和设施,实行按寝室,按人编号使用,不得擅自调换;公寓中心应与入住学生清点寝室物品和设施,填写寝室公物档案卡。
第三十二条 寝室内公物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失谁赔偿的原则。学生应爱护公物,细心使用,妥善保管,不准私自调换和带走公物,丢失、损坏公物的照价赔偿,当损坏或丢失责任不明时,属个人使用的,由领用人赔偿,属寝室公用的,由寝室全体人员赔偿,情节恶劣的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各寝室的门锁、钥匙由公寓中心统一供配,配钥匙或换锁的,应当交费。每位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好寝室钥匙,严禁将钥匙转借他人,严禁私配钥匙和私换门锁;丢失钥匙或门锁损坏应立即报告公寓管理员,经办理手续后及时进行配换。
第三十四条 公寓中心要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热情为学生服务;学生应自觉、主动地协助维修工作。寝室需水电或公物维修时,应及时到本栋公寓楼值班室填写报修单,维修人员接到报修单后应及时予以维修。维修完毕,由该寝室学生或公寓管理员验收并签字。
第三十五条 公寓中心应利用假期对水电和公物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公寓及寝室设施和公物的完好。
第七章 学生公寓治安消防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公寓各值班室及公寓管理员应严格执行人员、物品检查、登记制度,防止闲杂人员或不法分子乘机作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要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和提高应急处事能力,自觉接受法规院纪院规、治安、消防等安全教育和管理,熟悉和掌握防骗、防盗、防火、消防等常识。
第三十八条 公寓及寝室内如发现不明身份的外来人员、发现火灾隐患、发生盗窃事件等、应及时报告公寓管理员或公寓中心办公室,并保护好现场。
第三十九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内烹煮食物、焚烧废弃物、燃放烟花炮竹,严禁在寝室内燃点蜡烛,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公安管制刀具带入学生公寓内。
第四十条 学生公寓关闭大门后,严禁爬门、爬窗、爬墙进入;发生伤害或安全事故者责任自负。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爱护学生公寓内的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非紧急情况下禁止使用。
第四十二条 公寓中心应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枪、应急灯、出口标志牌)和“紧急出口”门锁等设施,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
第八章 学生公寓寝室检查评比
第四十三条 寝室检查评比是学生公寓的重要内容,是管人与管物,管教与管导的有机结合。通过检查评比,可以促进学生公寓的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地生活学习环境,塑造大学生良好地精神风貌。
第四十四条 检评内容
1、规章公约。有寝室文明公约、作息时间表、值日表、寝室长职责,并张贴于寝室易见处。
2、卫生整洁。做到地面、桌面、墙面、天面、门窗、洗溯间干净,床上床下、桌上桌下、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整洁划一。
3、团结友爱。寝室内同学之间互敬互让、关系融洽、和睦相处。
4、文明守纪。尊敬师长、尊重公寓管理员、服务员的劳动,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按时作息,不睡懒觉,无留宿他人、吵架斗殴、吸烟、酗酒、偷窃、赌博、违章使用电器、丢失损坏公物等违规违纪现象。
5、学风浓厚。寝室成员学习时间里不在寝室做学习无关的事情,学习上互相帮助,互相督促,善于交流,遵守上课时间,无迟到旷课,无考试违纪和作弊现象。
第四十五条 寝室检评实行“每月检评,期末总评”的办法。对期末评为优秀寝室的,在全院给予通报表扬,并颁发相应的奖状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其寝室成员在学年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中予以一定的加分。
第四十六条 对 每月检评不合格的脏乱寝室,采取以下治理措施:
1、经检查未达到标准的寝室,限期整改,凡在限期内未经改进的寝室定为不合格脏乱寝室。对不合格脏乱寝室给予通报批评。
2、脏乱寝室的室长及其成员在学年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中给予适当减扣分。
3、脏乱寝室所在班级不能被评为年先进集体,寝室成员不能被评为当年的先进个人。
上述规定由学院工作处、年级辅导员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寝室检查评比工作在院学生工作处领导下,由公寓中心具体负责,院公寓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共同参与。
第九章 学生公寓自我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为了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建立学生公寓民主管理的渠道,设立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简称“公寓自管会”)。“公寓自管会”成员实行每学年一聘,经试用期考核合格后发给聘书。
第四十九条 “公寓自管会”职责:
1、在公寓中心指导下贯彻落实学院有关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工作;
2、积极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公寓文化活动;
3、参与学生公寓寝室每月检评工作;
4、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公寓中心与广大学生之间的信息沟通;
5、协助和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巡视和治安消防工作;
6、完成学院和公寓中心布置的有关学生公寓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 校外住宿学生管理
第五十条 本章所指校外住宿学生是指由学院统一安排在校外住宿点住宿的学生及经学院批准办理了外宿手续的学生。
第五十一条 居住在大学生公寓城的学生由公寓城物业公司按照其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生相应专业、班级的辅导员应主动参与管理,加强对学生思想教育、行为管理以及生活、学习的指导。
第五十二条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校外住宿的学生,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必须包括校外住宿的原因,拟租(住)房屋情况以及本人在外宿安全问题的承诺、房屋主(出租)人、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并注明“本人自行到校外住宿,应对自己的行为能力负责”的承诺。
第五十三条 学生办理外住申请具体程序为:学生本人申请(本人签字)——家长签署意见——年级辅导员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学院主管领导签字。
第五十四条 学生外住申请一式四份,按具体程序批准签字(章)认可后,学生本人持一份,并分别送院学生工作处和年纪辅导员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外住宿必须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正常参加院、系、班级的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学生在外住宿所发生的一切问题,一律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
第五十六条 学院在批准外住期间,年级辅导员必须到学生外宿房屋实地察看一次,并与学生家长联系一次。
第五十七条 外住学生每个月要主动向年级辅导员汇报一次情况;年级辅导员必须对外住学生的汇报情况进行记录,并报保送院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五十八条 凡未经学院批准私自在外住宿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学生违反本管理规定,以及在学生公寓违反其他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的,按《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和法律的,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