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健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机制,鼓励在校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实现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推进学生工作规范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包括操行、课程学习、体育艺术、职业技能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其量化考评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奖、入党、干部提拔及毕业生择优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三条 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坚持公开、客观、准确的原则,在平等的条件下,充分发挥民主,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力求全面、真实地反映学生个人的行为表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
第五条 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根据操行、课程学习、体育艺术、职业技能等四个方面内容,分别按15%、60%、10%、15%的比例进行折算,即: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总分=操行综合分×15%+课程学习综合分×60%+体艺综合分×10%+职业技能综合分×15%。
第一节 操行综合分
第六条 学生个人做到如下要求,给基本分60分: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活动,认真学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当代世界政治与经济、形势与政策)且考试合格。
(二)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文明礼貌,严于律己,尊敬师长,乐于助人,爱护公共财物。
(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敢于同各种不良行为作斗争。
(四)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社区服务锻炼和大学生志愿者活动,按时参加劳动课。
第七条 以下情况,在60分基线上加分:
(一)凡积极参加班团集体活动者加3分,表现优秀者按其完成任务的情况加分,满分为5分;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加6分,表现优秀者视其完成任务情况加分,满分为10分。
(二)凡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政治理论学习等竞赛活动,获校级前三等奖者加10分;获自治区前三等奖者加15分;获全国前三等奖者加20分。
(三)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如认真执勤、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受班级通报表彰者加3分;受学校通报表彰者加10分;受自治区表彰者加15分;受全国表彰者加20分。
(四)在 “星级文明寝室”创建活动中,被评为“一星级寝室”的,寝室成员按其实际表现加分,满分为2分;被评为“二星级寝室”的,寝室成员按其实际表现加分,满分为4分;被评为“三星级寝室”的,寝室成员按其实际表现加分,满分为6分;被评为“四星级寝室”的,寝室成员按其实际表现加分,满分为8分。
(五)在一学年内获班级先进个人的,加3分;获系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加5分;获学校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加10分。
(六)在考评学年内担任寝室长超过半年的,根据其工作绩效在2-6分范围内加分;在考评年度内担任党支部(党小组)、班委、团支部、宿舍楼(层)长、共青团、学生会干部、学生团体,以及学校组织的学生管理服务机构担任一定职务且工作时间满半年及以上者视其工作绩效,在2-8分范围内加分。
上述各项中加分若有重复,以最高分项计;但上述各项累计总分不得超过40分。
第八条 以下情况,在60分基线上扣分:
(一)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但又未达到通报批评者,每次酌情扣5—10分。
(二)受学校(系)通报批评者每次酌情扣10—15分。
(三)在一学年内受警告处分者,扣20分。
(四)在一学年内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5分。
(五)在一学年内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
(六)在一学年内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40分。
(七)受党、团纪律处分者参照(二)至(六)项的处分等级扣分。
(八)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视其情节酌情扣20—40分。是团干学干违纪的,在原扣分基础上加扣5分。
(九)未按规定缴清学杂费,又不办理缓缴手续或缓缴期满不履行承诺约定的,一学年扣10分。
上述各项可重复扣分,扣到零分为止。
第九条 操行综合分计算方法为:操行综合分=(操行基础分-应扣分)+应加分。
第十条 操行综合分在个人达标综合考评分中的折算公式为:操行综合分×15%。
第二节 课程学习综合分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综合分是指本学年所有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平均分。课程学习综合分计算方法为:∑(某门课程考核成绩×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数=总平均分。此总平均分即为该生的课程学习综合分。
第十二条 学习成绩以百分制计。凡按五级计分制的应换算为百分制。换算标准为: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0分,补考60分以上均按60分计,低于60分按50分计。
第十三条 课程学习综合分在个人达标综合考评的折算公式为:课程学习综合分×60%。
第三节 体艺综合分
第十四条 非体育专业学生体育考核成绩的分数乘以75%即为该生的体育基础分。体育专业学生在本学年体育专业课程成绩的总平均分为体育基础分。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者,在基础分上予以加分:
(一)积极参加班级体育竞赛者加3分,积极参加校、系以上竞赛者加5分;获校级单项或集体项目前三名者加10分,四至六名者加8分。
(二)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各类体育比赛者加10分,获单项或集体项目省级前三名者加20分,四至六名者加15分;获国家级前三名者加25分,四至六名者加20分。
(三)在各类体育比赛中,破系纪录者加15分,破校纪录者加20分,破自治区高校记录者加25分,破全国高校记录者加30分。
(四)一学年坚持身体锻炼者加10分。
(五)积极参加系、班级各种文艺活动者加3分,积极参加学校各种文艺活动者加5分;文艺汇演或比赛,获系、班级奖励或校级竞赛四至六名者加8分,获校级前三名者加10分。
(六)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文艺汇演或比赛者加10分;获省级前三名者加20分,获四至六名者加15分;获全国比赛前三名者加25分,获四至六名者加20分。
以上各项加分若有重复,以最高分项计,不得累加。但各项累计总分连同基础分不得超过100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给予扣分:
(一)集体早锻炼缺席者,每缺席一次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二)学校、系部组织参加体艺活动的排练演出等,迟到扣3分/次,缺勤扣5分/次。
第十七条 体艺综合分计算方法为:体艺综合分=(体育基础分-应扣分)+应加分。
第十八条 体艺综合分在个人达标综合考评中的折算公式为:体艺综合分×10%。
第四节 职业技能综合分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从外语能力、“三字一话”能力、计算机能力 、社会工作能力及科研(技)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总分为100分,占个人达标综合考评的15%。
第二十条 外语能力
(一)鼓励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CET4、CET6考试。CET4考试达425分(含)以上者给10分; CET6考试达425分(含)以上者给15分。
(二)鼓励英语专业学生参加TEM4、TEM8考试。TEM4考试达60分者给10分;TEM8考试达60分者给15分。
(三)鼓励体育、艺术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英语能力测试成绩达60分(含)以上者给10分,参加CET4、 CET6考试达425分(含)以上者分别给15分、20分。
以上不同类别的学生若同时通过两项或两项以上考试者,以最高分项计;只要通过CET4、CET6或TEM4、TEM8考试者,每学年个人达标考评均可计分。
第二十一条 科研(技)能力
(一)代表学校参加各种科技竞赛者给10分,获校级前三名奖励者给15分,获省级前三等奖者给20分;获国家级前三等奖者给30分。
(二)参编著作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者给15分,出版专著者给25分。
(三)科研论文获系表彰者给10分,校级表彰者给15分,省级表彰者给20分,国家级表彰给30分。
(四)积极参加科研训练或科技活动者给3分,科技成果受系级表彰者给5分,受校级表彰者给10分,受省级表彰者给20分,受国家级表彰或者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效果明显者给30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工作能力
(一)社会实践能力: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提交社会调查报告者给3分。调查报告获系级表彰者给8分;获校级表彰者给10分;获省级表彰者给15分;获国家级表彰者给20分。
(二)宣传能力:凡积极参加各种宣传活动者给2分;板报、手抄报、广播组稿等比赛获学校前三名者给5分,四至六名者给4分;积极宣传我校教学、科研、改革动态、校园文化生活和精神文明建设,所撰写的通讯、报道、报告文学等作品在省、市级正式报刊上发表者给6分,影响较大或发表多篇者给10分。
(三)演讲能力:凡参加各种演讲比赛者给3分;系、班级比赛获奖者给5分,校级比赛获奖者给10分;自治区级比赛获奖者给15分。
(四)知识竞赛能力:凡积极参加各种专业学科知识竞赛者给3分;系、班级竞赛获奖者给5分;校级竞赛获奖者给10分;自治区竞赛获奖者给15分。
(五)凡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每项(次)给8分(每学年均可积分)。
(六)参加辅修获得辅修证书的给10分。
第二十三条 “三字一话”能力
(一)通过普通话二级乙等考试者给5分,通过二级甲等考试者给10分,通过一级乙等考试或获得普通话测评员资格者给15分。若同时通过两项以上者,以最高分计,每学年个人达标考评均可加分。
(二)凡积极参加各种书法比赛(包括钢笔字、粉笔字、毛笔字)者给3分;获系、班级比赛奖励者给5分;获校级比赛奖励者给8分;自治区级比赛获奖者给15分。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3分:(1)选修计算机课(不含计算机专业);(2)计算机专业学生专业成绩总平均分在60分以上。
(二)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一级考试者给5分;通过计算机二级考试者给8分。计算机专业学生专业成绩平均分在80分以上者给8分。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较强,获系级表彰奖励者给10分;获校级表彰奖励者给12分;获自治区级表彰奖励者给15分;获国家级表彰奖励者给20分。
第二十五条 外语、科研(技)、社会工作、“三字一话”、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能力可重复计分,直到计满100分为止。
第二十六条 职业技能综合分的计算方法为:职业技能综合分=外语能力分+科研(技)能力分+社会工作能力分+“三字一话”能力分+计算机运用能力分。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综合分在个人达标综合考评中的折算公式为:职业技能综合分×15%。
第五节 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奖励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为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以学生个人达标考评成绩作为评定各类学生荣誉称号、优秀学生奖学金和毕业生择优推荐就业时最主要的依据。
第六节 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处罚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凡本学年度受党、团组织和学校纪律处分者,取消参加任何评优评奖资格。
第三十条 凡操行综合分低于70分者,不得参加本学年各种单项奖的评比。
第三十一条 凡综合考评成绩未达60分者,即视为未达标学生,并填写“未达标学生登记卡”记入个人档案。
第七节 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以一学年为期,安排在每学年9月中旬至 10月上旬进行。
第三十三条 校学生工作部(处)为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的组织者,所带班(级)的政治辅导员为此项工作的实施者。
第三十四条 带班的政治辅导员应组建以班干、团干、学生代表为骨干力量的考评记录小组,并建立学生考评档案,加强平时的详实记录。考评时由政治辅导员、班委会、团支部以及学生代表共同对学生考评档案认真核实。评出每个学生的个人达标综合考评成绩,进行为期一周的张榜公布,以便查缺补漏。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成绩及奖惩情况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章 其 它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