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管理秩序,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的标准和处理程序,增强学生遵纪守法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自律意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我校办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非法策划、组织集会和游行示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成立非法组织者,书写、散布、张贴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宣传品或印刷品者,组织、煽动闹事,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邪教活动、参加邪教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内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结社、结会或者传播、散发各种形式的非法刊物和印刷品,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行政拘留者(经审查无辜者除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劳动教养(含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除依法接受公安机关处罚和如数偿还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盗、贪污、冒领、诈骗、掠夺、抢劫、非法占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根据累计价值和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价值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价值在100—500元(不含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价值在500—1000元(不含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价值在1000—1500元(不含1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价值在1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第二次作案者,团伙盗窃、诈骗、掠夺抢劫、敲诈勒索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作案未遂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串通、引诱、勾结校外人员作案或向其他人提供作案条件者,视为参与作案,按本条第1—7款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遗失物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试卷、保密文件、公章、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他人或单位各类帐号、密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寻衅滋事或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实施打架行为,但用言语、行为挑逗滋事,威吓、辱骂、中伤他人或用其他方式挑衅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劝阻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虽未实施打架行为,但邀约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实施打架行为且邀约他人打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实施打架行为或互相斗殴尚未至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
(四)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者,除承担受伤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致他人重伤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除承担受伤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情节严重,使人致残者,除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打架并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有预谋地组织策划打群架并造成严重后果,其预谋人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十)持械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器械者,根据所致后果的轻重,结合本条第(一)至第(九)款之规定加重处分;
(十一)对打架事件“私了”或打架事件终结后再次报复打人者,加重处分;
(十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参与两次以上打人、打架者;伙同、纠集、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打架者;侮辱殴打教职工者;学生干部参与打架者;
第七条 组织、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除没收赌具和赃款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无论以何种形式,用何种工具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召集赌博或参与两次以上(含两次)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提供赌具或赌博条件,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博者,按参与赌博者的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四)凡在校外赌博者,一经发现加重处分。
第八条 损坏公私财产或公共设施者,除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物、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教室、计算机室、语音室、实验室、练习室、图书馆、宿舍、食堂等校园内公共场所乱涂、乱写、乱刻、乱画、乱踢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图书资料管理规定,撕毁、损坏馆藏图书、报刊、资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警、火灾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擅自拆除、改动、外接电视信号线,私自把电视机搬出室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损坏电视线路、电视机、机架、电话线路、电话机、公共宽带网络线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申请和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园内安装计算机网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未经申请和学校批准,擅自跨宿舍、跨寝室进行计算机联网或在公共网线上私拉私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攻击、破坏、删改校园网信息资源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登录非法网站或使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非法内容者,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寝室,私自占用他人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或出租床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寝室人员造成不良后果者或让其进入寝室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和履行出入登记手续,擅自进入异性学生寝室或带异性进入寝室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到就寝时间后,仍滞留在异性学生寝室内,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禁止在寝室内燃点蜡烛等易燃品进行照明,违者,第一次全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含两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禁止学生宿舍内存放、使用热得快、电炉、电水壶、电磁炉、电炒锅、电取暖器等违章电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内私接或破坏电源者,除赔偿修复线路的全部费用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禁止在宿舍范围内溜玩、饲养宠物,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病或公共传染性疾病等后果的,除赔偿他人医疗费用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未经批准,学生公寓大门关闭后十分钟至半小时内回宿舍者,进行批评教育;超过半小时回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无理取闹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十)未经报告批准(除特殊情况,如患病急诊),学生公寓大门关闭后不应随意外出,若无理要求,强行出入者,给予警告处分;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十一)未经请假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未经报告批准,擅自在学生公寓之外借用或租用房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限期搬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限期不搬回或多次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本条第(一)、(二)、(三)款内容的批准权,归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本条第(九)、(十)、(十一)款内容的批准权,归所带班级辅导员;本条第(十二)款批准权归学校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条 未经请假批准,利用周末双休日、节假日擅自离开学校所在地桂林市城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禁止学生酗酒、喝烈性酒,禁止学生宿舍内存放酒瓶,违者,进行批评教育。凡酒后行为失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酒后滋事,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不事先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按时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无故旷课,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1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再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再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旷课达10学时,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按《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考场违纪及考试作弊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因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拖欠学杂费而不履行缓交或分期交费手续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观看、制作、复制、出租、出售、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制品、书画作品、网络信息或软件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有色情性质的陪酒、陪舞、陪泳等活动涉及违法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侮辱、诽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多次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侮辱、谩骂教师员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殴打教师员工,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调戏、恐吓、威胁或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扣留、隐匿、拆毁他人信函、包裹、邮件或电子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私刻公章或他人印章,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明、学历、学习成绩、协议或合同,弄虚作假、坑蒙拐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在互联网上撰写、发表、转载具有歪曲事实或诽谤侮辱他人或煽动闹事等内容信息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高等学校和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公共场所乱摔乱砸、燃烧物品、鸣放鞭炮,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严重影响公共场所及教学和生活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作息制度,在办公室、教室、图书馆、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大声喧闹,使用视听设备或其他方式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门卫管理规定,不服从查询登记,强行出入,攀爬出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隐瞒或恶意传播传染病,给他人健康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校或所在地区发生火灾、水灾、疫情、地震、爆炸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或谎报险情,制造混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学生在校外侵害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拒绝、妨碍和干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学校管理事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依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规定》,下列刀具不准带入校园: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及相关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一些少数民族学生按民族习俗的佩刀如带入学校,须在报到或注册三日内交校学生工作部(处)登记,由校学生工作部(处)将登记册连同刀具一并交学校治安保卫部门集中保管,待学生毕业时归还本人)。若擅自在学校内佩带或藏匿上述刀具,一经发现或查获,除报请公安机关没收刀具外,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除因专业教学和实习以及学校统筹的勤工助学活动所安排的内容外,未经批准,禁止学生在学校内各种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违者,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工商、税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除独自承担相应责任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传销活动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暂行规定》,擅自组织成立学生团体或在学生团体活动中违纪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组织成立学生团体,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并给予组织者警告以上处分;若造成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加重处分;
(二)在学生团体活动中,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为他人作伪证,制造假案或干扰学校对违纪事件进行查处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态度恶劣,隐瞒问题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二)在校外违纪,损坏学校声誉者;
(三)对揭发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四)违纪者故意拖欠赔偿及其他费用者;
(五)在本人的违纪事件查处过程中,再次发生违纪事件者;
(六)相同的违纪行为重犯者;
(七)群体违纪为首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交待违纪问题,深刻认识错误并有悔改意愿和行动者;
(二)能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内凡受到两次记过处分,再次违反纪律达到警告处分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期以一年为限。学生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确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或进步明显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毕业班学生违纪达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离校时察看期未满,按结业生处理。离校后察看期满时,经本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社区、乡镇政府出具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经学校复核同意,给予换发毕业文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处分,既要坚持依法治校、从严要求、惩前毖后的原则,又要贯彻育人为本,热情帮助,治病救人的方针,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处理学生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对学生进行处分,须按照规范的程序实施,即:在掌握事实和相关证据,查清学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基础上,针对学生违法、违纪、违规的相关证据和事实,以本条例中相应的条款规定为依据,提出处理意见,并由所在系讨论通过后连同调查材料、证据、违纪学生书面检查以及处分理由和处分依据等一并报校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审核。
(二)在讨论学生处分时,相关单位须认真听取当事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或代理人的陈诉和申辩,并做好笔录、签字、书面报告和申辩材料归并工作。处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主管校领导审批;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审批;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四)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并告之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五)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
(六)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必须以学校的名义送达,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也必须以学校的名义公布。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提出申请的具体处理办法按照《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的处分以外,学生受到本《条例》规定的其它处分,在一定期限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解除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三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逾期不办者,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材料转到原家庭户籍所在地或原工作单位;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的,可以请求家长配合或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协助。
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的学生是党员、团员,均建议党、团组织予以组织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处分,均包括本级。
第三十三条 对本规定未述及但违反学校其他校纪校规者,参照本规定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习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其修订、补充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报广西区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