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目的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弘扬“向学、向善、自律、自强、”的校训精神,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积极进取,努力学好文化知识,着力提高实践创新能力,促使学生成为既全面发展又学有专长,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才竞争的合格人才。
二、评奖资格
(一)在本校学习达一年及以上的全日制在籍在校的学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1.根据《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暂行办法》,其参评学年度综合考评分数未达60分者。
2.在参评学年度受到党、团纪律处分或校纪校规处分者。
3.参评学年度课程考核有学科不及格者。
4.参评学年度所在寝室检查评比未达标的。
三、评奖办法和评定程序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年度组织评定,每年10月中旬至11月上旬进行。评比的依据是学生上一学年度(即参评学年度)的综合表现。
(二)各类奖学金评定时,同一批次评审的同一级别(校级、区级等)、同一类型的奖项就高不就低,不能重复获奖;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奖项可兼评。
(三)每学年度各专业(班级)要对每一位学生进行个人达标综合考评,根据《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办法》,计算出每一位同学的综合成绩和排名,做为评奖依据。在评奖时,按学生综合排名评出各级各类奖项,初评结果须向全班学生公示三个工作日,初评名单经各本系审定后报送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复核并面向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校批准并发文公布。
(四)在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相关部门反映,公示期后不再受理投诉意见。
(五)根据评定结果,由校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填写奖学金发放表送财务处审核,最后由财务处付款。奖学金的发放应在发文之后20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四、奖学金的类别、奖励标准、比例和评定条件
(一)三好学生奖学金
1.奖励标准和评定比例
三好学生奖学金分为三好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按各系学生人数的1%、3%和6%评定,奖励金额分别为1500元/人·学年、1000元/人·学年、500元/人·学年。各系具体名额分配,以当年下发的正式评审文件为准。
2.评审条件:原则上按学生综合排名评定此奖项,特殊情况由班级评定小组集体讨论,上报各系审批。
(二)英才奖学金
为鼓励学生科学规划专业学习和职业发展,树立攻读硕士研究生的目标,对取得硕士研究生录取资格的同学给予奖励:凡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考取全国“985”、“211”高校硕士研究生的奖励3000元/人,考取其他高校硕士研究生的奖励1000元/人。
(三)学术科技、学习竞赛与实践成果奖为鼓励学生学好专业基础知识的同时,积极参加学术研究、科技竞赛、科技发明等活动,对在学术科研、科技竞赛、发明创造、文体竞赛、服务社会等方面取得成绩的同学给予奖励(就高奖励、不得重复):
1.参加国家、省(部)、市(厅)、学校等各级学术科技、学科专业、文艺体育竞赛获名次或等级奖以上者:
(1)国家级集体项目奖励2000—3000元,个人项目奖励1000—1500元;
(2)省(部)级集体项目奖励1000—2000元,个人项目奖励500—1000元;
(3)市(厅)级集体项目奖励500—1000元,个人项目奖励200—500元;
(4)校级集体项目奖励300—800元,个人项目奖励100—300元;
2.以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为署名单位,以独著、主编、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省、市级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出版成果者:
(1)在国家级出版社(A类)出版的学术专著、文学作品、翻译作品(字数为20万以上)和艺术、音乐作品专集等,每部(本)奖励1万元。
(2)在国家级出版社(B类)出版的学术专著、文学作品、翻译作品(字数为15万以上)和艺术、音乐作品专集等,每部(本)奖励2000—3000元。
(3)在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文学作品、翻译作品(字数为10万以上),和艺术、音乐作品专集等每部(本)奖励3000元。
(4)学术论文(文科类不少于3000字;理科类不少于2000字)、文学作品、翻译作品和艺术、音乐作品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的,每篇(部)奖励1000—2000元;在普通期刊(不包括休闲娱乐、时尚、服饰、家居、美容类期刊杂志)上全文发表的,每篇(部)奖励500—1000元。
(5)科学研究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新华文摘》论点摘要、《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要、《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摘要》摘录、《中国社会科学年鉴》(国家一级学科年鉴)全文转载的,每篇奖励500—1000元。
3.受到国家、省(部)级组织的正式鉴定认可或取得国家专利局的发明专利项目,每个项目奖励300—2000元。
4.参加省级(政府部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以上书法、绘画、摄影、艺术和音乐作品比赛(展览)获奖的,每幅(首)奖励500—1000元;参加市级比赛(展览)获奖的,每幅(首)奖励100—300元。
5.参加全国、自治区“挑战杯”,学校“创新杯”大学生学术科技和创业计划竞赛活动,获全国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获全区特等、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获学校特等、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元、600元、300元、200元。
6.学生个人、学习团队(社团)、社会实践团队在服务社会方面,承担或参与科研课题并获得社会有关部门支持,为学校赢得社会声誉的项目或成果,视特色和影响力大小,奖励1000—5000元。
五、其他
(一)学校给予各类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通报家长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二)因学业原因经批准延缓毕业的,不得参加各项奖学金的评比。
(三)本办法从2014年10月30日开始实施,原《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暂行办法》(师漓院政学工【2010】20号)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