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经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为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均可报入我校集体户口。
二、学生户口是否转入学校由学生自愿,不作硬性规定;需要将户口转入学校的学生,须在入学后两个月内办理完户口迁入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各系、各专业在新生入学时,须安排专人将户口迁移证收齐,并在迁移证右上角将学号、年级、专业、血型、身高填好,连同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寸白底彩照,交校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办理入户。
三、学生的集体户口卡由学校综合档案室统一代管,一般情况下不予借出,学生需要使用时只能拿复印件,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户口卡的必须凭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办理借出手续,并按时归还。
四、学生毕业时,校学生工作部(处)依据毕业生就业方案,统一办理户口迁移证,各系、各专业统一领取并分发给学生自行带回入户。由于特殊情况的可将户口保留在学校两年,但须在两年期满前将户口迁出或按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迁回原籍。这期间需使用户口的必须持身份证和毕业生证办理,否则不能使用。满两年应到学生工作部(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两年后仍未迁出的将冻结其户口的使用权。
五、学生退学或被开除,户口一律迁回原籍。学生须凭教务处的有关证明,在一个月内到学校综合档案室领取户口卡,并到户口所属辖区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一个月后仍未办理迁出手续的将冻结其户口使用权。
六、在校学生身份证的办理:
1.根据公安机关规定,身份证一律到桂林市公安局办证中心身份证办公室办理。
2.在校学生(年满16周岁)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凭原户籍地派出所开具未办身份证证明,到学校综合档案室复印户口,凭户口复印件前去办理。
3.身份证破损、到期(提前半年),可办理换证手续;领取新证时须交回旧证。
4.身份证丢失的,须挂失后重新办理,挂失与办理在同一地点。
七、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