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学生学杂费收缴工作,杜绝拖欠学杂费现象发生,保证学校办学经费收支计划的顺利完成和资金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独立学院办学模式和我校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杂费缴纳办法:
(一)学费
1.学费按学年缴纳(以修读课程学分核算学费的按学年预缴),在每学年报到注册前一次性缴清。
2.在校修读期限内,按我校学籍管理规定不及格课程可以重修的,以重修课程学分数核收学费。
3.休学后复学和转专业的学生,按新编入年级和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
4.申请辅修的学生,由开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学费。
(二)住宿费
住宿费按学年缴纳,在入住前按所住宿公寓的收费标准一次性缴清。
(三)杂费(代收费)
1.按学校规定应交杂费(代收费),在新生入学时和每学年报到注册前一次性缴清。
2.因特殊原因学校决定需学生补缴的杂费,以学校通知的金额和缴纳方式执行。
第二条 每学期对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予注册:
1.既未缴清学杂费,又未办理缓缴学杂费手续的学生;
2.缓缴期满仍没有缴清学杂费的学生;
对未获准注册的学生,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条 确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家庭出现偶发事件造成暂时经济困难,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应(预)缴学杂费的学生,可以申请缓交(原则上只能缓交学费,住宿费和杂费不能缓交)或申请休学。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年级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必须写明缓交学费的原因、金额和期限,并由家长签署意见和姓名),经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缓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本学年的6月20日。对跨学年欠费的学生应给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条 本学年已缴纳学杂费并办理休学的学生,其费用结转至复学后继续使用。如遇收费标准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